福建德化:一起”超程序执行”案件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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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心理检查

提要:在一个由多人组成诉讼主体里,有部分人承认对方证据,另一部分人否认这个证据,那么,一个人举起他的左手表示支持,同时又举起他的右手表示反对,作为法院应该如何认定这个诉讼主体陈述的真实性?

中能东道电动汽车前期展示的部分产品

吴某峰,福建省德化县人。他作为原告反诉被告(下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林某锋、叶某晓、涂某玉等14人因设立《中能东道福建省德化县运营中心》协议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6日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中能东道福建省德化县运营中心股东协议》,判被告还垫付款27.34万元;由14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垫付的设立公司的房租、水电、物业费6.2363万元"。而被告反诉请求:"解除《中能东道福建省德化县运营中心股东协议》;判令退还筹资款27.585万元"。

德化县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闽0526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中能东道福建省德化县运营中心股东协议》;驳回吴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吴某峰退还林某锋、叶某晓、涂某玉等人款项27.585万元;(都没有认定是什么款)驳回林某锋、叶某晓、涂某玉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吴某峰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作出(2019)闽05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后,吴某峰仍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7月17日上午,福建省德化县人吴某峰早上7点多到车库取车,发现他的奥迪车被德化法院查封,贴在车上的告知书清楚地写着"车辆所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吴某峰认为该案判决还未生效,何来执行?随后向法院执行局提出质疑,2019年7月18日,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执1085号《执行裁定书》:"经查实,林某锋、叶某晓、涂某玉等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2019)闽05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现尚未生效,裁定驳回林某锋、叶某晓、涂某玉等人的执行申请"。

记者注意到该裁定书中显示:7月17日申请执行,当日即查封了奥迪车,理由是未履行生效判决,次日又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判决未生效。既然判决未生效,怎么进行的执行查封呢?

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为:一、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首先找原审法官开具"判决生效证明";二、持生效证明向立案庭申请执行立案;三、由立案庭将执行立案案卷移送执行局执行。

那么,判决未生效,生效证明肯定开不出来;没有生效证明,立案庭肯定不能立案;立案庭没有立案,肯定没有执行案卷可移交执行局。那么,"林某锋、叶某晓、涂某玉等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2019)闽05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现尚未生效",那是怎么越过立案程序进入执行局,并立即进行了执行查扣车辆?实在令人不解。

19人参与投资发起成立的"运营中心"

事情原委还得从吴某峰与"原雇主"的关系"变异"说起:

吴某峰认识"中能东道福建省德化运营中心"(下称运营中心)发起人林某锋是通过吴某木介绍的。吴某峰加入"运营中心"是受林某锋、涂某玉的邀请。由吴某峰担任"运营中心"成立筹备负责人是"运营中心设立股东会议"推荐产生。

2016年2月26日,吴某峰接林某锋的电话邀请,参加了由被告林某锋、涂某玉主持、有叶某霜、李某香、叶某晓、陈某芳、陈某标、叶某烈、甘某奋、苏某霞、刘某娟、吴某木、连某玉、许某最、徐某清、郭某霞、颜某成、吴某福、陈某星等共19人参与的"中能东道福建省德化运营中心"设立会议。

部分股东参与中能东道U能纯电动车宣传活动,左边第一位就是甘某奋。

林某峰在会议上说一定要做"运营中心"并描绘了运营中心的理想前景,吴某峰,当时就接受了这19人共同签订的一份委托书,推荐并委托吴某峰做运营中心的负责人,并即刻开展运营筹建工作。《运营中心股东协议》协议约定:运营中心由包括吴某峰在内的20个人合资创立并推举吴某峰担任运营中心筹备成立负责人、涂某玉任出纳、陈某芳任会计,工作人员包括林某锋、陈某标等并约定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也都是全体股东会议决定的。"由吴某峰具体负责、涂某玉、陈某芳、林某锋等人共同负责运营中心的待建注册登记工作,所需费用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出资"。

之后,运营中心开展筹建工作:首笔共同出资的款项(每人7000元)接着租赁了办公室,吴某峰、涂某玉、陈某芳、林某锋等人多次到杭州总部出差,办理相关登记注册等手续,并于同年6月4日在德化举行了"中能东道福建省德化运营中心"成立仪式(有视频、报纸报导和照片为证)。

然而,由于一开始就对运营中心的设立过于理想,很多问题没有预见。因为股东筹资不到位,为了能争取把运营中心建设起来,对筹建工件日常所需的费用由吴某峰个人垫资。2016年11月02日下午开股东会清算一切开支,共计46.3万,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只有24.6万,吴某峰个人垫资已经达21.7万元。

祸 起 垫 资

《中能东道福建省德化运营中心股东协议》(下称股东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协议》附则第二条约定"公司股东每人持有公司5%的股份"。根据此约定,吴某峰虽然是协议约定推举的法人代表,但公司最终没有注册成功,于是吴某峰始终只停留在"负责人"上。

2017年03月份,吴某峰与全体股东之间因为垫资问题发生了争执。

2018年08月19日,吴某峰妻子在德化县中医院做手术,吴某峰送东西去医院时,在医院门口被其他股东拦下,被逼在他们写好的"一些字条"上签字,妻子还在医院里,吴某峰不签字他们就放不吴某峰进医院。吴某峰打了110报警,110警察过来也只有简单问了几句话就走了。林某锋、叶某晓等人胁迫吴某峰到办公室去签字,无奈之下吴某峰只能先签字后才到医院照顾妻子。

2018年08月25日早上林某锋、叶某晓、涂某玉等人再次到吴某峰家去围攻,双方的矛盾激化。

2018年9月6日,吴某峰向福建省德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林某锋、涂某玉、陈某芳等14人共同偿还吴某峰先垫款151900元。而林某锋、叶某晓、涂某玉等人也反诉吴某峰退还筹资款275850元。

审理事实前后矛盾

不能举起左手表示支持、同时再举起右手表示反对

据当事人说,德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一方,从头到尾都出现了自相矛盾。

比如:吴某峰认为是"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决议支付费用,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

产生纠纷,丧失了人合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被告一方,被告的诉讼代表陈某标、吴某木对吴某峰发表的举证表示"没有意见",而被告的代理律师郭某庆的意见是"不是十四个被告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原告没有为筹备公司进行相关行为,才导致公司未成立"。那么,"原告没有为筹备公司进行相关行为"是指什么行为?公司设立仪式、几个工作人员共同出差是什么行为?凡此种种,都未说清楚。

对吴某峰垫资问题和会计设立问题,吴某峰说是用于租赁、装修、购买桌椅、电脑、办公用品开会证照办理路演出差员工工资等实际支出,被告的诉讼代表陈某标、吴某木均表示没有意见,只有代理人郭某庆说是没有任何支付凭证,是原告虚构的事实。

在运营中心有没有设立财务账问题上,甚至在被告反诉原告自己之间也出现直接当场反驳的意见:被告的诉讼代表当庭指责被告涂某玉(出纳)在法庭的陈述"不是事实"

等等等等

在整个两审庭审中,被告十几个人对所有证据的质证几乎都出现了两种意见:被告诉讼代表几乎都表示原告吴某峰的证据和陈述属实,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对吴某峰的所有证据都予以否认,被告一方甚至出现自相矛盾、故意指鹿为马的庭审表述,如:出纳涂某玉、会计陈某芳在自己作的工资欠条上,原文是"德化运营中心欠涂某玉(陈某芳)工资……"、且与其所作的"四个月工资统计(未发)"的统计表上亲笔签名"账务涂某玉"、"会计陈某芳"的两张"四个月工资统计(未发)"已经形成证据链,证实该工资是"德化运营中心"所欠的事实面前,涂某玉、陈某芳仍陈述为"是在还没有成立的'吴某峰个人公司搞卫生'所欠的"。对照2017年1月18日、3月10日两张《公司账目明细》上亲笔签名是"财务涂某玉"、"会计陈某芳"的铁证面前,涂某玉、陈某芳仍否认自己是公司财务人员。

如此荒谬的法庭陈述竟然还被法庭采纳。

那么,德化运营中心到底有没有成立

从法律上说,德化运营中心的形式成立与依法注册成立是两个概念。

可以肯定,德化运营中心没有经过依法注册登记。

但德化运营中心如果没有成立,能否指出德化运营中心成立庆典的录像和报纸报道是伪造的证据?还有那些经涂某玉,陈某芳经手制账并一起出差的财务凭证是涂某玉、陈某芳与吴某峰一起制造的虚假财务凭证?

现在可以问相关审判人员:被告反诉原告举起他的左手承认原告的证据属实,当场再举起他的右手否认原告的证据属实,如此反复,作为法官,应该如何认定被告的陈述是否属实?又如何采信被告(反诉原告)的自我矛盾的陈述?如此自我矛盾的法庭陈述,竟然可以被审判人员完全采纳,并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官如此认定为事实的法律事实有何依据?

(这些贯穿始终的矛盾表述的一二审的庭审笔录中都有完整的记录)

越程序执行暴露的不只是不公

当事人吴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没有部分法官的违规执行,德化、泉州两审法官审判的葫芦事实还真不好认定;而法院执行局做出的超程序执行,又充分暴露出了个别法官袒护另一方的事实。

2019年7月17日,法院执行局查封了吴某峰的奥迪车理由是未履行生效判决。

2019年7月18日,德化法院发出(2019)闽0526执1085号《执行裁定书》,"经查实,林某锋等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2019)闽05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现尚未生效,裁定驳回林某锋等人的执行申请"。

按照法院的执行流程:一、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首先找原审法官开具"判决生效证明";二、向立案庭申请执行立案;三、由立案庭将执行立案案卷移送执行局执行。也即,判决未生效,生效证明肯定开不出来;生效证明开不出来,立案庭肯定不能立案;立案庭没有立案,肯定没有执行案卷移交执行局。

那么,根据(2019)闽0526执1085号《执行裁定书》"林锋等人于2019年7月17日当天申请"的表述,再根据吴峰当天上午8点左右去取车时发现车已经被查封的时间关系,林锋、叶晓、涂玉等人是16日下半夜向德化法院申请执行,德化法院执行局是在没有执行案卷的情况下,"特事特办",连夜加班紧急制作查封的法律文书的吗?并且在上午8点以前就紧急查封的吗?又因为特事特办,需要半夜加班且可以越过法定程序吗?在德化法院里,谁有这么大的面子?过程明显是程序违法。

德化县法院裁定驳回林某锋、叶某晓、涂某玉等人的执行申请后,与判决生效后,冻结了吴某峰在杭州杭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4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接着又于2020年4月22日再度查封了吴某峰的车辆,当前价值约45万元,合计被查封的资产合计达99万元,就以判决认定的27.585万元标准,查封资产已经远远超过了判决确定的标的,明显属于故意超标的查封。

由于德化、泉州两级法院认定事实"太奇葩",程序违法太过明显,吴某峰已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吴传峰已经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

法院这时故意严重超标的查封,难道是为了对抗吴某峰的再审申请而突然加大了执行力度吗?媒体将持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编辑:王宏磊

审校:田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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