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咋就成了非法集资?千名出借人数亿资金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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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心理检查

作为重庆市潼南耀昇(万鼎)案件的出借人代表,近些年有着一些巨大的困惑想与别人探讨,可总是得不到想要的答案。当年,上千人把数亿资金借给耀昇公司,如今该公司垮了、法人被警方逮捕了,老百姓的血汗钱就这么凭空消失了吗?

出借人现状凄惨为哪般

2012年,耀昇公司在国务院多次发文提倡和鼓励民间投融资的东风中应运而生。"耀昇资产管理公司"及属下的潼南万鼎合川卓尔、永川红钻、江津红木等四个平台都是中央政策鼓励支持下,经国家相关工商税务注册、发证,合法收税后搭建的民间借货平台,得到当地官媒大势宣传引导发动民间融资。

"耀昇资产管理公司",以"贺义"作为法人代表,分别在重庆市的潼南、江津、合川、永川等四个区,通过让政府、人大、政协、财政、发改委、银行、工商......代表们和社会各界人士为其站台,一些人还在现场做铿锵有力的发言和宣传演讲,激发了所有到场的人投资热情高涨,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紧、融资难、为家乡当地建设,人们纷纷集资。该公司在当时可谓是平步青云、风光无两。

2014年8月—2015年6月期间,重庆地区开展了对银行金融行业的整顿、清查,耀昇公司在政府和部分领导的辟护与参与下,被认定合格并允许继续营业,这一举措更是获得了更多老百姓的信任和支持,上至70-80岁老人、下至外出务工20-30青年,为了让家乡建设的更加繁荣,投资的热情逐渐高涨。

2015年10月,由于银行贷款收紧,项目方无法按合同如期履行,导致耀昇公司无法正常经营。2016年4月8日,耀昇公司被潼南区经侦查封,法人及高管被关押、审查,公司人员解散,所有相关投资业务终止,项目全面瘫痪。

耀昇公司倒了,这对于投资的老百姓来讲可谓是房倒屋塌。上千名出借人拿着合同和收据却依然要不回数亿元的钱款。老百姓不明白,自己拿着血汗钱放在一个合法的企业去投资为啥会血本无归。有些身患重病的老年出借人,生活极端困难,有的甚至已经含恨而终。

民间借贷咋就成了非法集资

2015年11月17日,重庆市政府的有关领导对耀昇案件做出相关批示称:"按非法集资立案处理"。

2016年4月8日。重庆警方逮捕了耀昇公司法人"贺义"等主要高管。

2019年7月1日耀昇案在潼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宣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指定耀昇公司法人"贺义"为7.9亿还款人。

2019年8月潼南区成立"耀昇案件资产处置小组",负责人李果元在受害人接待会上诚恳表态:"一定把追债、挽损工作当作自家事做,能盘活的项目尽量盘活,实在不能盘活的尽早处置",一番真诚为民的感人话语又重燃起老百姓对政府的信心和依赖!可事到如今,这个承诺依然无兑现。

在相关人员关押期间,受害人通过公安经侦查部门同意成立了维权小组,在维权组的艰辛努力下,个别项目已有一点回款,但因项目方与耀昇公司借贷金额认可不明及其它原因,以各种理由不愿还款,群众纷纷请求侦查——查明资金流向,查清借贷金额并公布于众,同时重启耀昇公司项目建设。办案方承诺案件处理一定会顾及老百姓利益,把老百姓损失降到最低。

时过一月又一月,投资人本金一文不见归还,于是群众一次次诉求、归还四区老百姓7.9亿(其中潼南区2.9亿)投资款。

2020年1月13日,涉及重庆四区老百姓的7.9亿资金尚未归还,耀昇资产管理公司融资一案在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公开开庭以"非吸"终审定案。时经近5年,四区7.9亿投资款仍不知去向,老百姓艰辛维权,为了减少受害人的损失,盘活楼盘项目也是目前最佳的解决方式。

2019年11月12日,在潼南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鄢女士信访事项回复中表示,潼南区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及时就耀昇案件相关工作情况向涉案区通报并做好安排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今年1月,在合川区法院、四川雅安雨城区法院的积极配合下,雅安上里古镇项目以653.76万元完成股权回购,超过原股权408万元的60%。截止目前,各区已收回资金到指定账户共计1123.76万元。为突出解决耀昇案件资产处置、项目盘活问题,潼南区委第114次常委会决定,专门成立潼南区耀昇案件资产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地点:桂林街道办春阳街81号),从公安、法院、司法、城建、国土等部门抽调专人,具体负责耀昇案件的资产再次调查、核实、控制、变现和各涉案区沟通协调等工作,旨在协调各区更加深入的做好耀昇案件资产处置工作。

至于归还鄢女士的借款,该部门将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涉案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再按规定对资金进行清退。另外,该部门也请鄢女士加强与集资群众代表的交流,及时了解案情和涉案项目的最新情况。

据了解,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关键在于特定与特定的公众范围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或者说,是范围比较大的公众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范围内相互熟悉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关键界限。通常来说,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几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有一些案例中设定了具体数据的限定,例如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耀昇案件中,出借人可以提供出合法的借款合同和媒体报道,显然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即使借款人贺义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的司法解释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是否应该透过现象去看本质

耀昇公司个别高管在国家金融改革开放中触犯了国家法律,而老百姓的出资行为完全是响应政府民间投融资的号召,绝不是参与非法集资。因此,出借人们打击犯罪和归还群众投资款的诉求更应该按两种性质、分两条线路来处置。即:打击犯罪应该走刑事程序,而归还群众投资款应该用民事措施和行政措施,这是国务院、中央政法委、两高一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的。

最高院也曾明确表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被刑事司法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进行刑事侦查,债务加入人行为与借款人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并非同一事实,且该债务加入行为未被纳入单独或共同涉嫌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加入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民间借贷中大量存在民刑交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程序处理予以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如不构成刑事判罪的当事人可另诉。该规定明确涉刑借贷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处理,排除了涉刑借贷关系出借人和借款人间的民事诉讼。

如今中国每年定性数千件近万件"非法集资",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引发每年数千亿资金损失,政府应当加大管理力度,不让违法行为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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