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农村土地承包应经过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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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心理检查

(洛阳洛龙区溢坡村承包集体打麦场地“一女二嫁”惹官司)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五组村民翟卫轻、李改雪夫妇因土地承包问题被郑其锁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洛龙区法院一审、洛阳市中院二审后,2022年2月25日洛阳市中院作出(2022)豫03民终36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翟卫轻夫妇不服,认为法院不应以合同先后为判案依据,以上判决违背法律和民意,显失公正。

4.5亩打麦场地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按照翟卫轻夫妇的说法,2019年10月10日,溢坡村五组原组长翟六常在溢坡村两委会及五组全体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和五组两名代表将五组4.5亩打麦场地承包给其女婿郑其锁(外村人),引发村民和其他五位代表强烈不满。

随后,五位村民代表又与翟卫轻签订了该4.5亩打麦场地的承包合同,由承包人翟卫轻将6750元承包费发放到每户村民手中,有每户村民收款签字及五位村民代表签订的合同为证。

2021年1月,第十一届村两委换届,翟六常落选,朱届芹担任该组组长。翟卫轻将2020年承包款6750元交给了组长朱届芹,由组长发放到五组全体村民手中,有组长收据为凭。同时由组长朱届芹与五位代表签字,征得本组90%以上67户村民签字按手印同意,又与翟卫轻签订了一份该4.5亩打麦场地的正式承包合同,并张榜向村民公告。

翟卫轻夫妇称,2021年,郑其锁以排除妨害为由,将他们夫妇告上法庭。洛龙区法院不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为准,而以合同的先后为由,判决翟卫轻、李改雪败诉,并判令其赔偿郑其锁损失13500元。

翟卫轻、李改雪不服,以确认合同合法性、有效性为由,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院又以合同签订先后为由,判决维持原判。

翟卫轻夫妇认为,本案应以事实和五组村民真实意愿表达为准,不应以合同先后为判案依据。法院如此判决违背法律和民意,显失公正。

原告出示假证据,调委会公章已作废?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2022)豫03民终36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翟卫轻、李改雪因与被上诉人郑其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翟卫轻、李改雪提出的上诉请求包括:1.撤销原判;2.依法确认翟卫轻、李改雪与郑其锁两份合同的合法性。

该判决书同时记述了翟卫轻、李改雪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除了翟卫轻夫妇以上所陈述的理由外,还包括:1.一审法院关于“2019年8月13日,溢坡村村长翟六森、副村长朱振卿、五组组长翟六常、原承租人牛少民哥哥牛少伟就五组打麦场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之说,纯属郑其锁向法院出示的假证。翟六森从未担任过村长职务,有溢坡村居民委员会2021年12月出具的证明为凭,此假证直接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公信度。2.一审法院称,郑其锁与溢坡村五组签订的合同经过溢坡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符合法定程序,也系郑其锁向法庭出示的自编假证,有溢坡村居民委员会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4日出具的两份证明,溢坡村居民委员会对五组打麦场承包一事不参与、不知情,更没有因此事进行集体讨论过的证明为凭,此份假证决定了判决的合法性。3.一审法院称翟六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相同,并在落款处加盖了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且不论该公章已过时作废,单凭行政级别管理,村民小组行使职权,应由村民委员会行使监督管理,调委会只对民间矛盾调解协议盖章有效,对行政管理无效。

法院判决翟卫轻夫妇败诉并赔偿原告损失

洛阳市中院二审判决书显示,洛龙区法院一审并未支持翟卫轻、李改雪的上诉理由,而是认定: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本案郑其锁与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五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经过溢坡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郑其锁已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时任溢坡村五组组长翟六常出具有收据,且租金已按五组各户人数进行了分配,因此郑其锁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土地,他人不得阻拦,翟卫轻、李改雪采取停车堵路、现场看管、阻碍车辆进出、毁坏院墙、倒土方等方式阻挠郑其锁正常使用,侵害了郑其锁的合法利益,应立即停止侵权,将侵占的土地返还郑其锁。

一审还支持了郑其锁提出的赔偿损失要求,酌定由翟卫轻、李改雪赔偿郑其锁两年的租金损失13500元。

洛阳市中院二审则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释法:土地承包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

对于此案,控辩双方到底谁是谁非?农村土地承包究竟应经过哪些程序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又派生出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根本,农户承包权是基础,土地经营权是关键,这三者统一于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据此,有关专家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一是家庭承包;二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其他承包。不管哪种方式,农村土地承包首先要以不违反村民的意志、保护村民的利益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本案中,郑其锁不是溢坡村村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溢坡村五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而郑其锁与溢坡村五组签订的合同只是经过溢坡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也未举证证实其个人承包已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街)人民政府批准。因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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